社会组织

social organization

四川超玥国际象棋俱乐部
发布时间:2021-09-17 1738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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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四川超玥国际象棋俱乐部


单位负责人、法定代表人:


理(董)事长:王玥

法定代表人: 王玥

行政负责人:刘泽州


单位通讯地址及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航空路6号丰德国际广场C座3楼

联系人:谭杰

联系电话:18328511847


宗旨: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党的重大方针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防范政治风险、社会风险、经济风险、安全风险,发挥社会组织能动作用,积极开展公益慈善活动,助力城乡社区发展治理,服务成渝双城经济圈建设,促进社会和谐和经济发展,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四川贡献力量。致力于在省内、国内推广、普及国际象棋运动,弘扬国际象棋文化,培养国际象棋苗子、发掘国际象棋人才,为推动国际象棋运动在四川乃至全国的普及作出贡献。


业务范围:


开展国际象棋智力运动的推广、咨询指导;

开展国际象棋的相关培训;

赛事的组织服务。


章程:


四川超玥国际象棋俱乐部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单位的名称是四川超玥国际象棋俱乐部。本单位的活动地域为四川省。

第二条   本单位的性质是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党的重大方针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防范政治风险、社会风险、经济风险、安全风险,发挥社会组织能动作用,积极开展公益慈善活动,助力城乡社区发展治理,服务成渝双城经济圈建设,促进社会和谐和经济发展,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四川贡献力量。致力于在省内、国内推广、普及国际象棋运动,弘扬国际象棋文化,培养国际象棋苗子、发掘国际象棋人才,为推动国际象棋运动在四川乃至全国的普及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单位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四川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和党建领导机关是四川省体育局。

第六条   本单位的住所设在四川省成都市。

第七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单位的举办者是王玥、李超。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运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事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第九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人民币100,000元;出资者:王玥,金额:人民币100,000元。

第十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国际象棋智力运动的推广、咨询指导;

(二)开展国际象棋的相关培训;

(三)赛事的组织服务;

第十一条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本单位设理事会,其成员为3人。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

理事由举办者(包括出资者)、职工代表(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及相关部门推选产生。

理事每届任期4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三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修改章程;

(二)业务活动计划;

(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六)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主任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单位副所长、副主任及财务负责人;

(七)罢免、增补理事;

(八)内部机构的设置;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第十四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五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六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七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理事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第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理事会会议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二十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主任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五)提请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副职和财务负责人;

(六)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设监事1人。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三条 监事在举办者(包括出资者)、本单位从业人员或相关部门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本单位理事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单位财务;

(二)对本单位理事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本单位理事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本单位的理事长。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开办资金;

(二)政府资助;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红。

第二十九条   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四川省民政厅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30日内,报四川省民政厅核准。

第七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终止,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四川省民政厅和相关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得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四川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自四川省民政厅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经2021年7月16日第二届第七次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自四川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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