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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门协关于印发《四川省门球协会裁判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8-30 101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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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门球裁判员队伍建设,强化裁判员队伍管理,适应全国、全省门球竞赛工作的需要,确保各类门球竞赛活动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国门球协会《裁判员管理办法》及四川省门球协会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裁判员是门球竞赛活动的执法者,应严格遵循严肃、认真、公正、准确的原则,保证门球竞赛工作的顺利进行。通过比赛执裁工作,不断提高裁判员的执裁水平和综合能力。

第二条:门球裁判员必须遵守和执行《门球竞赛规则和裁判法》《裁判员守则》,爱岗敬业,体现良好的裁判员职业道德。

第三条:裁判员的技术等级分为国际级、国家级、一级、二级、三级。为鼓励对全省门球事业作出长期贡献,年龄较大的二级裁判员授予荣誉一级裁判员称号。

第四条:裁判员实行分级认证,分级注册,分级管理。

第五条:各县(市、区)门协负责三级裁判员的培训、考核、认证、注册和管理工作,负责向市、州门协推荐申报二级裁判员;市、州门协,各省级行业系统门协负责二级裁判员的培训、考核、认证、注册和管理工作,负责向四川省门球协会推荐申报一级裁判员(含荣誉一级)。

第六条:四川省门球协会负责一级裁判员的技术等级培训、考核、认证、注册、选派、处罚等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报考国际级、国家级、荣誉国家级裁判员的资格初审,并向中国门球协会呈报推荐报考人员名单,负责推荐选派裁判员参加全国各类门球比赛的执裁工作。

第二章  裁判委员会

      第七条:四川省门球协会裁判委员会(以下简称裁委会)是四川省门球协会下设的专业技术委员会。在省门协领导下,具体负责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和省级门球比赛(省老体协举办的赛事除外),正、副裁判长、裁判组长、裁判员的提名推荐工作,报四川省门球协会秘书处审核后印发选调通知。

第八条:裁委会由主任1人,常务副主任1人,副主任1-2人,委员1-2人组成。负责制定四川省门球裁判员发展规划,拟定裁判员年度工作计划和管理规定,按照省门协的年度工作安排,组织裁判员培训、考核、技术等级认证、注册。对裁判员的奖惩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

第九条: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考核内容为:竞赛规则,裁判法和临场执裁考核及职业道德的考核和考察。

第十条:三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标准:年满18周岁中国公民,具备初中以上学历,能基本掌握和运用门球竞赛规则和裁判法,经培训并考核合格者。

第十一条:二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标准:具有一定的裁判工作经验,任门球三级裁判员满一年,能掌握和正确运用门球竞赛规则和裁判法,经培训并考核合格,经县(市、区)门协推荐可进行二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

第十二条:一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标准:具有四川省门球协会组织的裁判员培训一次以上,具有省级门球比赛两次以上执裁经历(省级比赛的执裁记录以该次比赛裁判长签名为准),年龄60岁以下,担任门球二级裁判员满二年以上,能熟练掌握和准确运用门球竞赛规则和裁判法,经市、州门协,各省级行业系统门协推荐申报,可进行一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年龄超过60岁的二级裁判员,达到上述标准,经市(州)门协及各省级行业系统门协推荐申报,可以进行(荣誉一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

第十三条:四川省门球协会可根据本项目实际,开展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的情况下,组织一级(含)以下的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等工作,至少每两年举行一次晋级和复试等认证考核,合格者授予相应的裁判员技术等级称号。

第四章 裁判员注册管理

第十四条:四川省门球协会对一级裁判员实行注册制度,省门协将每两年进行一次复试及注册工作,经过复试、注册的裁判员方可执裁四川省主办的各类比赛(年龄限制在65岁以下)。

第五章  裁判员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各级裁判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相应等级的门球竞赛裁判工作;

(二)参加裁判员的学习和培训;

(三)监督本级门球协会裁委会工作的开展;

(四)享受参加门球竞赛时的相关待遇;

(五)对做出相关的处罚,有申诉权利;

第十六条:各级裁判员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廉洁自律,公正、公平执裁;

(二)主动学习研究并熟练掌握运用门球竞赛规则和裁判法;

(三)主动参加培训并服从和指导培训其他裁判员;

(四)主动承担并参加各类裁判工作,主动配合有关部门组织相关情况的调查;

(五)自觉服从各级门协的管理,并积极主动参加各级门协组织的各种赛事活动,参加相应技术等级裁判员的注册。

第六章 裁判员考核和处罚

    第十七条:裁判员应积极参加各类门球比赛的裁判工作。各级门协对其所管理的裁判员的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能力,至少每两年进行考核、评定,对表现优秀,工作成绩显著者给予表扬和奖励,对全省门球运动有突出贡献的裁判员,只要符合条件,四川省门球协会可向中国门球协会推荐参加国家级裁判员的考试,或重点使用。

第十八条:对裁判员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罚

(一)警告:在赛区工作期间,不遵守赛区纪律,与运动队搞钱权交易,经裁委会或仲裁委员会认定,在临场执裁中,出现明显的漏判、错判的。

(二)取消若干场次裁判执裁资格:经裁委会或仲裁委员会认定在执裁中出现明显错判、漏判等较大失误,造成不良影响的。在赛区有接受运动队请吃,酗酒滋事等违纪行为,在同一比赛中已受到一次警告的裁判员。

(三)取消执裁资格6个月:经裁委会或仲裁委员会认定在执裁中多次出现错判、漏判等重大失误,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降低技术等级资格:经裁委会或仲裁委员会认定,多次出现明显反判、错判或漏判等重大失误,造成较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撤销裁判员技术等级资格:经省门协认定,有发现送钱、物等违规行为的或认定多次出现异常反判、错判或漏判等重大失误,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实施细则解释、修改权属四川省门球协会

     第二十条:本办实施细则经四川省门球协会理事讨论通过后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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