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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体育赛事活动安全监管服务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1-11-01 620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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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强化体育赛事活动安全监管服务,根据《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5号)《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2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体育赛事活动安全监管服务的意见》(体规字〔2021〕3号)和有关要求,结合我省近年来各级各类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运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责追责,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坚持权责法定、依法行政、依法监管,坚持政府监督与行业自律相结合,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坚持监管与服务相结合,建立健全体育赛事服务保障和监督管理机制,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提升四川省体育赛事活动的质量效益、品牌形象和辐射影响力,推动四川体育高质量发展,办人民满意的体育,为体育强省建设做出积极贡献。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始终将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首位,贯穿体育赛事活动全过程、各方面,以高度负责的态度、科学管用的措施做好相关工作。强化底线思维和风险意识,坚持预防为主、防微杜渐、积极作为,坚决遏止和有效预防安全事故发生。

(二)坚持权责法定、齐抓共管的原则。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按照“谁审批(备案)、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全面加强体育赛事活动安全监管。强化安全主体责任,夯实监管责任,不断建立完善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工作机制,规范赛事工作程序,确保体育赛事活动责任明确、措施完善、保障有力、服务到位、监管严格。

(三)坚持规范运行、依法监管的原则。根据各项目特点、举办条件、外界环境等多种因素,全面梳理、科学分析、反复推演各环节面临的安全情况,明确各类体育赛事活动举办的基本条件、标准、规则和程序,科学制定办赛指南、参赛指引和风险防控机制,确保赛事活动安全设施和安保人员的配备要求,加强体育赛事活动的赛前、赛中、赛后监管。

(四)坚持协同联动、分类指导的原则。充分发挥相关部门职能和优势,建立工作机制,形成监督指导合力。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做好服务保障工作。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利用资源优势,扩大受众覆盖面,提高社会影响力,展现体育赛事活动的广泛性和重要性。对国际、国内、当地(属地)举办的竞技、群众、青少年、商业和其他类别的体育赛事活动实行分类指导、分类管理。

(五)坚持注重激励、奖惩结合的原则。奖励各类体育赛事活动工作开展优秀的单位,淘汰有安全隐患、工作质效较差的体育赛事活动。将体育赛事活动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全省体育工作考核评估体系,建立体育赛事活动考评机制、考核标准,充分运用奖惩机制规范体育赛事活动。

三、监管分类

本办法所称的体育赛事活动,是指在四川省内室内、户外举行的各类体育赛事及相关活动,具体包括国际性、全国性、全省性、省内地方性、商业类和其他等多类体育赛事活动。

(一)国际性体育赛事活动

1.国家体育总局主办或与我省共同主办的重要国际赛事活动,国际体育组织主办的国际综合性运动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亚洲锦标赛、亚洲杯赛,涉及奥运会、亚运会资格或积分的赛事,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主办的跨省(区、市)组织的国际赛事活动,涉及海域、空域及地面敏感区域等特殊领域的国际性赛事活动。

2.国家体育总局相关单位或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主办,或与地方共同主办,但由体育总局相关单位或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主导的国际赛事活动。

3.我省各地方主办或与国家体育总局相关单位或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共同主办,但由地方主导的国际赛事活动。

(二)全国性体育赛事活动

1.国家体育总局以及中华全国体育总会、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主办的全国综合性运动会,包括全国运动会、全国冬季运动会、全国学生运动会等。

2.国家体育总局相关单位及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主办的全国性单项赛事活动。

3.国家体育总局相关单位及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主办的跨省(区、市)的体育赛事活动;涉及海域、空域及地面敏感区域等特殊领域的体育赛事活动。

4.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主办的相关体育赛事活动。

(三)全省性体育赛事活动

1.四川省人民政府和省体育局主办的全省综合性运动会。

2.四川省体育局及直属单位主办或与省政府其他部门联合主办的全省性单项体育赛事活动。

3.四川省体育总会,单项、行业体育协会以及其他社会力量主办的全省性体育赛事活动。

(四)省内地方性体育赛事活动

各市(州)人民政府,各市(州)体育主管部门,地方体育总会、单项体育协会等体育社会团体、相关部门以及其他社会力量主办的综合性或单项体育赛事活动。

(五)商业类等其他体育赛事活动

以盈利兼顾社会效益为目的,通过经营实体的市场化运作,满足社会对体育竞赛的观赏和参与需求而举办的商业性体育赛事活动。

四、职责分类

(一)四川省体育局

1.对四川省内举办的重要国际赛事活动、全国综合性运动会、全国单项赛事活动、全国性职业联赛等省级以上体育赛事活动承担安全监管责任,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并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协助承担应急救援等救助任务。

2.做好四川省内举办的省级以上(含省级)的青少年和U系列、全民健身、商业性体育赛事活动的安全检查工作。与赛事活动主办方、承办方、协办方等组织者签订协议书明确安全直接责任、相应监管责任、项目管理责任。

3.对四川省体育局主办的各类赛事活动安全负直接责任。与该项赛事活动承办方、执行方、协办方等参与单位签订协议书明确相应安全责任、相应监管责任、项目管理责任。

(二)四川省体育局各直属单位

1.对四川省内举办的涉及本单位项目的重要国际赛事活动、全国综合性运动会、全国单项赛事活动、全国性职业联赛、全国青少年和U系列、全省综合性运动会、全省单项体育赛事活动承担安全监管责任,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并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协助承担应急救援等救助任务。

2.对承办、执行或协办上述赛事活动承担项目管理责任。要确保提供的场地设施、产品或服务符合国家有关质量和安全标准,配合属地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加强监管。

3.对本单位主办的各类赛事活动安全负直接责任。要与该项赛事活动承办方、执行方、协办方等参与单位签订协议书明确相应安全责任、相应监管责任、项目管理责任。

4.对本单位项目组队参加本办法所述各类体育赛事活动以及全部相关人员承担管理责任。要做好该项赛事活动期间的各项保障和安全工作,承担安全监管责任。

(三)各市(州)体育主管部门

1.对本单位所辖区域内举办的重要国际赛事活动、全国综合性运动会、全国单项赛事活动、全国性职业联赛、全国青少年和U系列、全省综合性运动会、全省单项体育赛事活动安全监管承担相应责任,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并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协助承担应急救援等救助任务。

2.对承办、执行或协办上述赛事活动承担属地管理责任。要确保提供的场地设施、产品或服务符合国家有关质量和安全标准,配合属地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加强监管。

3.对本单位主办的各类赛事活动安全负直接责任。要与该项赛事活动承办方、执行方、协办方等参与单位签订协议书明确相应安全责任、相应监管责任、项目管理责任。

4.做好本单位所辖区域内举办的以全民健身为主,非专业、非职业运动员参加的体育赛事活动,以及商业性体育赛事活动各项安全检查工作。要与该项赛事活动主办方、承办方、协办方等组织者签订协议书明确安全直接责任、相应监管责任、项目管理责任。

5.对代表本单位组队参加本办法所述各类体育赛事活动以及全部相关人员承担管理责任。要做好该项赛事活动期间的各项保障和安全工作,承担安全监管责任。

(四)省级单项体育协会

1.对四川省内举办的涉及本协会项目的重要国际赛事活动、全国综合性运动会、全国单项赛事活动、全国性职业联赛、全国青少年和U系列、全省综合性运动会、全省单项体育赛事活动安全监管承担相应责任,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并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协助承担应急救援等救助任务。

2.对承办、执行或协办上述赛事活动承担项目管理责任。要确保提供的场地设施、产品或服务符合国家有关质量和安全的标准,配合属地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加强监管。

3.对本协会主办的各类赛事活动安全负直接责任。要与该项赛事活动承办方、执行方、协办方等参与单位签订协议书明确相应安全责任、相应监管责任、项目管理责任。

4.做好四川省内举办的涉及本协会项目的以全民健身为主,非专业、非职业运动员参加的体育赛事活动,以及商业性体育赛事活动的各项安全检查工作。要与该项赛事活动主办方、承办方、协办方等组织者签订协议书明确安全直接责任、相应监管责任、项目管理责任。

5.对代表本协会组队参加本办法所述各类体育赛事活动以及全部相关人员承担管理责任。要做好该项赛事活动期间的各项保障和安全工作,承担安全监管责任。

五、组织与监管

(一)强化体育赛事活动组织

1.赛前严格按照相关政策和文件要求,按规定应报批(或报备)的体育赛事活动必须报批(或报备),没明确要求报批(或报备)的体育赛事活动鼓励报备。各级部门(单位)按照相关职责对所属(辖)范围内举办的体育赛事活动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全面梳理排查安全隐患,发现不符合规定条件、标准、规则,涉及赛事活动重大安全问题的立即整改。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交并积极配合处理。

2.赛中加强赛事活动相关各方的权利和职责,明确主体责任,强化赛事活动过程管理,提高组织水平,依法做好体育赛事活动从业人员专业培训、志愿者招募和培训,确保赛事活动安全有序,引导体育行业健康发展。体育赛事活动的组织机构、参与单位以及相关人员,应当履行诚信、安全、有序的办赛、参赛、观赛义务,共同维护赛场秩序。

3.赛后各级部门(单位)按照相关职责对所属(辖)范围内举办的体育赛事活动的竞赛组织、安保标准、疫情防控、反兴防兴、安全保障宣传方式、社会影响等规范评估,对造成重大事故、严重社会影响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处罚。建立体育领域信用体系,实施体育赛事活动黑名单管理制度,开展信用评价和分级管理,对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实行联合惩戒。

(二)强化体育赛事活动监管

1.按照本办法工作原则,进一步加强体育赛事活动监管,明确职责分工,确保相关政策措施和责任落实到位。对体育赛事活动监管不力、发生违规事件未及时处理或因处置不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按照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追责问责,严肃处理。

2.各级体育部门加强体育赛事活动赛前研判、赛中指导、赛后评估,对各类专业性强、危险性大、安全保障要求高、参与人数较多、人身危险性较高的体育赛事活动重点监管,必须进行赛前风险评估,凡是有重大安全隐患的,应征求省级相关体育协会和省体育局直属单位等专业机构意见,及时督促赛事活动主办方整改。

3.各市(州)体育主管部门、各直属单位主办、承办、协办的体育赛事活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的各类安全防范预案、应急处置预案,要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审查。

4.各类体育赛事活动主办、承办单位要从确保安全和专业角度出发,加强行业自律,履行对体育赛事活动的组织与管理职责,制定“赛事活动监管事项目录清单”,综合运用多种监管手段,加快实现各相关部门、各层级和各领域监管信息共享和统一应用,实现综合监管、智慧监管、动态监管。

5.各级体育部门、各直属单位、各省级体育协会要严格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和体育总局要求,结合工作实践,全面梳理评估现有体育赛事活动相关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制度性、技术性文件,对内容冲突、实践中难以执行的,应及时进行或提请修订、废止,集中清理与国家规定不相符的文件。

6.对于专业技术要求强、人身危险性高的项目,各有关单位和省级协会要制定强制性标准。对于目前国家尚未制定强制性标准的高风险体育运动项目(包括即将列入高危的运动项目),在未出台相关正式文件规定之前,各级体育部门、国有企事业单位、体育社会团体等,原则上暂时不主办、承办、协办相关赛事活动。

六、服务与指导

(一)完善制度规范

1.各级体育部门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体育赛事活动的信息收集工作,每年初公布所辖区域内拟举办的重大体育赛事活动名录,包括赛事活动名称、日期、地点等。制定并发布年度《体育赛事活动服务指导目录》,明确每年度可由社会力量申办的赛事活动、优先给予扶持的赛事活动以及提供公共服务的范围、服务内容等事项,为赛事活动的组织机构、参赛者和观赛者提供信息服务。

2.省级单项体育协会和各有关单位充分发挥专业优势,根据各自项目发展水平,从准入、规模、等级、场地、器材、装备、人员等方面加快构建相互衔接、配套支撑的标准体系,规范赛事活动从业行为,为赛事活动从业机构和从业人员提供指导和服务。加快制定和发布办赛指南、参赛指引和风险防控机制,明确各类赛事活动举办的基本条件,包括对赛事活动主办方、承办方的基本要求,赛事活动的基本标准、竞赛规则、医疗、应急、气象、救援、安全保障条件等内容。明确各类体育赛事活动参加者应当符合的基本要求,包括年龄、健康状况、运动技能等条件,应当知悉运动风险并承诺遵守竞赛规程、服从赛事活动组委会规定和安排。

(二)加强服务保障

1.各级体育部门按照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地方人大和政府的相关规定,审查、监督体育赛事活动审批。要根据体育赛事活动主办方和承办方的需求,提供必要的技术、规则、器材等方面的指导,不断优化服务,建立健全体育赛事活动指导和服务制度。

2.各地体育部门积极协调并推动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由体育、公安、交通、气象、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管、文化旅游、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参加的体育赛事活动协调保障机制,为体育赛事活动提供场地设施、气象预警、医疗卫生、应急救援等安全保障服务。

3.严格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疫情防控的各项决策部署和属地防控要求,做好疫情防控。按照“一赛事一方案”的原则,周密制定防控方案和应急预案,坚决防止各类体育赛事活动成为疫情传播扩散的渠道。

4.各级体育部门和省级单项体育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完善行业惩戒规范,对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和相关从业人员进行包括但不限于体育经理人、教练员、裁判员、救援人员等能力测评和专业培训,不断提高赛事活动组织水平。按项目分类建立专家库,选拔体育赛事活动组织经验丰富的专家,研究体育赛事活动,参与本项赛事活动现场指导。鼓励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参与公益性体育赛事的服务保障工作,提供志愿服务。主办方或者承办方依法做好体育赛事志愿者招募、培训、保障和激励等工作。

5.省级单项体育协会须明确体育赛事活动服务收费标准、依据并向社会公布,依法合规收取相应费用。收费标准应与所提供的服务相匹配,主要用于弥补赛事活动成本,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提供强制服务,不得以任何借口违法违规收取费用和强制收费。依据省体育局以及地方体育部门相关规定,通过考评通报、表扬奖励、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引导社会力量举办体育赛事活动。

(三)提高应急能力

1.各级体育部门应当联合通信管理、公安、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管、气象、银保监等部门,建立完善体育赛事活动应急工作机制,加强风险隐患研判和排查,开展综合性应急演练,及时发现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完善应急预案,强化各项应急准备,切实提高服务保障水平。

2.各类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应配齐具有相应资格或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配置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的场地、器材和设施,严格落实通信、安全、交通、卫生、医疗、食品、应急救援、消防等相关措施。增加装备检查、保险购买等强制性措施,确保出现紧急情况能够果断处置。实行“熔断”机制,密切关注赛事活动进程,在办赛条件发生变化时,及时作出相应调整;在不具备继续办赛条件的情况下,及时终止赛事。

七、奖励与处罚

(一)四川省体育局将体育赛事活动工作落实情况纳入对各级各类体育工作考核评估体系,实施体育赛事活动积分考评奖惩制,把赛事活动工作作为考评的重要内容之一。将体育赛事活动纳入四川省体育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范围,按照赛事活动组织整体水平、安全工作、人数规模、层次规格、服务保障、社会影响力等开展情况评定年度考核等级,对经过备案的、安全零事故、社会效益好、影响力大的体育赛事,优先通过赛事补助或政府购买服务予以支持。对组织规范、运行良好、保障到位、整体水平高的赛事活动,及时向社会推介。

(二)对考核等级为不合格的体育赛事活动,给予黄牌警告,并在每年全省体育局长会议上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其在第二年体育赛事活动工作中改正;如连续两年考核都为不合格,给予红牌处罚并通报所属市(州)人民政府。

1.体育赛事活动不按有关规定和程序申办;

2.发生危害社会和公共安全以及体育赛事安全事件,造成较大社会影响;

3.因赛事组织和安全等工作疏漏,导致赛场比赛秩序严重混乱致使不能正常进行;

4.赛事组织工作违背公开、公正、公平的竞赛原则,存在虚假比赛和违背体育精神行为;

5.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等其他法定情形。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建立健全体育赛事活动安全事故追责问责机制,严肃追究造成安全事故的组织者责任,严肃追究安全监管责任,严肃追究项目管理责任。对体育赛事活动监管不力、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安全事故的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安全监管方、项目管理方,以及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体育赛事活动出现下列情形,除了按照《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由公安机关处罚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外,各级体育主管部门应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罚:

1.未按照《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和《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规定报批,以及未获得公安机关安全许可,举行体育赛事活动的;

2.擅自变更已经获得公安机关安全许可的体育赛事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或者擅自扩大赛事活动规模的;

3.违反《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和《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规定,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治安案件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和尚不构成犯罪的;

4.在体育赛事活动举办过程中发生公共安全事故,安全责任人不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或者不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5.体育赛事活动组织机构工作人员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履行该项赛事活动安全管理职责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分的;

6.参加体育赛事活动的人员由公安机关根据《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

其他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体育赛事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由四川省体育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并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相关政策、四川省人民政府相关规定适时修改补充。

相关链接:

《四川省体育赛事活动安全监管服务办法(试行)》《四川省体育赛事活动安全监管服务实施细则(试行)》解    读

http://tyj.sc.gov.cn/sctyj/zcjd/2021/9/8/9fbb65eb4c634296b98d11eb4bc188cc.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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